附录 B
术语表:名词速查
这里收录的是本书专用的制度与组织名词——那些不查一下就会读错新闻、读错文件的词。 太泛的词(政策、领导、干部、工作)不收;含义随语境大幅漂移、说不清楚的词也不收。 每条只给一句话释义,再链到讲透它的那一章。正文里带虚线的词可以直接点开看释义, 不必翻回这一页。凡涉及期限、比例和金额,本表一律指向现行规定,不给具体数字。
1. 级别与职务
- 级别 / 职务层次 — 公务员领导职务由高到低的十个层次,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日常说的「他是副厅级」通常指这个。→ 第 2 章
- 职级 — 与领导职务并行的另一条序列,对应待遇和资历,不对应指挥权:一位一级主任科员不会因为职级高就能指挥科长。→ 第 3 章
- 领导职务 — 带实际管理职责的岗位,如厅长、处长、科长,对应一个机构或内设机构的指挥权和签字权。→ 第 3 章
- 非领导职务 — 已被职级序列取代的旧称,指有级别待遇但不担任领导岗位的职务。→ 第 3 章
- 职务与职级并行 — 按《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建立的安排:不当领导也能靠职级台阶获得待遇和资历上升。→ 第 3 章
- 一级巡视员 — 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顶端的一档,层次上相当于厅局级副职。它是职级不是领导职务,不自带机构指挥权。→ 第 3 章
- 二级巡视员 — 低于一级巡视员的一档职级,同处厅局级副职层次。→ 第 3 章
- 一级调研员 — 对应县处级层次的职级档次之一,由改革前的「调研员」演变而来。→ 第 3 章
- 主任科员 — 旧称,现分为一级到四级主任科员四档职级,对应乡科级正职与副职层次。→ 第 3 章
- 科员 — 职务序列的起点,现对应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两档职级。绝大多数新入职者从这里开始,本书书名里的「科员」就是它。→ 第 2 章
- 国家级正职 — 俗称「正国级」,职务层次的最高一级,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等。→ 第 2 章
- 国家级副职 — 俗称「副国级」,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等。→ 第 2 章
- 省部级正职 — 俗称「正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和政府正职,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所处的层次。→ 第 2 章
- 省部级副职 — 俗称「副部级」,副省长、省委常委、部委副职所处的层次;副省级城市的党政正职通常也在这一层。→ 第 2 章
- 厅局级正职 — 俗称「正厅」,省直厅局正职、地级市党政正职所处的层次,中央机关的司局正职也在这一层。→ 第 2 章
- 司局级 — 中央机关内设机构(司、局)的层次称呼,与地方厅局级同层。司长和厅长通常同级,但一个管内设机构、一个管独立机关。→ 第 3 章
- 厅局级副职 — 俗称「副厅」,省直厅局副职、地级市党政副职、中央机关副司局长所处的层次。→ 第 2 章
- 县处级正职 — 俗称「正处」,县(市、区)党政正职、省直厅局的处长所处的层次。→ 第 2 章
- 县处级副职 — 俗称「副处」,县级党政副职、厅局副处长所处的层次。→ 第 2 章
- 乡科级正职 — 俗称「正科」,乡镇党政正职、县直部门正职所处的层次,是最基层的完整「一把手」岗位。→ 第 2 章
- 乡科级副职 — 俗称「副科」,乡镇副职、县直部门副职所处的层次。→ 第 2 章
- 正职与副职 — 同一层次里的两种位置:正职全面负责、主持工作,副职按分工协助并对分管领域负责。两者的责任范围、签字权和问责方式都不同。→ 第 3 章
- 高配 — 一个岗位由高于其常规规格的干部担任,如县委书记由市委常委兼任。抬高的是这个岗位的分量,机构规格本身通常不变。→ 第 3 章
- 机构规格 — 一个机构在编制序列里的层次,决定它的正职是什么级别、能设几个内设机构。规格与实权是两套坐标,规格高不等于说话硬。→ 第 3 章
2. 机构与建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国务院的核心部门,如外交部、财政部。设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正职是国务院组成人员,规格为正部级。→ 第 12 章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承担专门业务的机构,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规格通常为正部级,但正职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第 12 章
- 国务院办事机构 — 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如国务院研究室,不独立承担对外行政管理职能。→ 第 12 章
- 直属特设机构 — 目前只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家: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又承担监管职能。→ 第 41 章
- 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挂在某个部委下面的专业机构,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规格通常为副部级。→ 第 12 章
- 直属事业单位 — 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如新华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它们不是行政机关,却承担公共职能并有相应规格。→ 第 41 章
- 三定方案 — 「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规定,是一个机构职责边界和人员规模的正式依据,部门扯皮时最先翻的就是它。→ 第 35 章
- 内设机构 — 一个机关内部设立的司、处、科等,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行文,规格通常比所在机关正职低两个层次。→ 第 3 章
- 议事协调机构 — 为跨部门事项设立的决策与协调平台。它不替代部门的法定职责,但能把部门拉到同一张桌子上定调、分任务。→ 第 10 章
- 领导小组 — 最常见的议事协调机构形式。组长的级别基本决定了它能调动多大范围的部门。→ 第 10 章
- 委员会 — 带「委员会」的机构差别极大:有的是实体机关(如发展改革委),有的是议事协调机构,有的是党的职能部门。判断看三定方案,别看名字。→ 第 10 章
- 工作专班 — 为一件具体任务临时抽人组成的班子,比领导小组更短命、更聚焦,人多是借调来的,任务结束就散。→ 第 10 章
- 办事机构 — 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公室,即各种「某某领导小组办公室」。它挂在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协调、督办和文件起草。→ 第 10 章
- 党组 — 在政府部门、法院、国企、事业单位等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织,由上级党委批准设立、成员由上级党委指定,不由党员选举产生。→ 第 1 章
- 党委 — 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是本地区、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它与党组的根本区别在产生方式:一个选出来,一个派下来。→ 第 1 章
- 党工委 — 党委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它代表上级党委行使职权,自身不是一级党委。→ 第 24 章
- 管委会 — 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没有本级人大,事权财权来自政府授权。→ 第 23 章
- 派出机关 — 由上一级政府设立、代表它在特定区域行使职权的机关,典型是街道办事处和地区行政公署。它有组织法给的法定地位,但不是一级政府。→ 第 24 章
- 派出机构 — 由行政机关设立、在特定区域或领域行使部分职权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权限来自设立机关授权,不像派出机关那样有组织法依据。→ 第 21 章
- 副省级城市 — 行政区划上仍是设区的市,但党政正职按副省级配备的城市;机构规格和干部管理权限都比普通地级市高半格。→ 第 23 章
- 计划单列市 — 在国家计划中单独列户、财政直接与中央挂钩的城市,如深圳、青岛、宁波等;经济管理权限接近省级,行政区划仍属所在省。→ 第 23 章
- 直辖市 — 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城市,与省、自治区同级,下设区、县,党政正职为省部级正职。目前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 20 章
- 自治区 — 民族自治地方中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与省同级。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 20 章
- 街道 —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没有本级人大,通常也没有独立财政,却承担大量属地责任。→ 第 24 章
- 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成员由村民或居民选举产生;却实际承担大量上级交办事项,自治与行政的张力在这里最集中。→ 第 24 章
3. 中枢与最高层
- 党章 —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规定党的性质、纲领、组织制度和纪律。所有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它抵触。→ 第 6 章
-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报告、修改党章。→ 第 6 章
- 中央委员会 — 党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成员分为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 6 章
- 全会 —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简称。一届任期内多次召开,按顺序称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不同次全会的议题分工相对固定。→ 第 6 章
- 中央政治局 —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第 6 章
-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 政治局的核心,由中央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是日常最高决策层;成员通常分别对应党务、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等条线。→ 第 6 章
- 中央书记处 — 按党章,它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央全会通过。它办事,不独立决策。→ 第 6 章
- 中央办公厅 — 党中央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和服务保障,是信息流上的总闸门。→ 第 7 章
- 中央组织部 — 党中央主管干部工作和党的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动议、考察、任免建议和干部档案管理;它不管工资、职称和社保。→ 第 7 章
- 中央宣传部 — 党中央主管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筹新闻、出版、电影和舆论引导。→ 第 17 章
- 中央政法委员会 — 党中央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系统,自身不直接办案。→ 第 16 章
- 中央统战部 — 党中央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联系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族宗教界、港澳台侨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第 7 章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相同,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 41 章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维护党章、查处违纪行为。→ 第 36 章
- 民主集中制 — 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多数决定,决定之后全体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 39 章
-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 — 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日常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既防止个人专断,也防止人人都不担责。→ 第 39 章
- 请示报告制度 — 重大事项必须向上级请示、按规定报告的党内制度,是纵向权力流和信息流的主通道,也是判断「这件事谁能定」的关键线索。→ 第 19 章
- 党内法规 — 党的中央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它管党组织和党员,与国家法律是两套体系。→ 第 6 章
4. 国家机关与法定程序
- 人民代表大会 — 国家权力机关,分全国和地方各级。它产生并监督同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是宪法上的权力来源。→ 第 9 章
- 人大常委会 — 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立法、监督、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 9 章
- 委员长会议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决定会议议程。地方对应「主任会议」。→ 第 9 章
- 专门委员会 — 人大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议议案,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 第 9 章
- 立法权 —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 9 章
- 监督权 — 人大对同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权,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第 9 章
- 任免权 —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决定、任命和罢免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力。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必须走这道程序,党委决定不能替代。→ 第 9 章
- 重大事项决定权 — 人大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权力,如批准预算、决定重大建设项目。→ 第 9 章
- 三审制 — 法律草案一般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制度,目的是让分歧充分暴露和消化。→ 第 9 章
- 备案审查 — 下位法和规范性文件报送有权机关备案并接受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第 9 章
- 行政首长负责制 — 政府工作由行政首长最终负责并签署的制度。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对应省长、市长、县长:上会讨论,由首长定。→ 第 8 章
- 国务院全体会议 — 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的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 8 章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是国务院日常最高决策形式,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第 8 章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的综合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和协调,是政策落地和全国督办的枢纽。→ 第 8 章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名称多为「条例」「规定」「办法」。→ 第 8 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设定规则,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减损公民权利。→ 第 8 章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由立法法限定。→ 第 9 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俗称「红头文件」里有普遍约束力的那一类。它不是法律法规,却直接决定办事结果。→ 第 25 章
- 政治协商会议 — 统一战线组织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它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行使立法权和任免权。→ 第 9 章
- 两会 — 每年春季先后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政协会议的合称,全国和地方各级都有。→ 第 9 章
5. 纵向结构与条块
- 条条与块块 — 「条」是自上而下的业务系统(部—厅—局—科),「块」是同一层级的党委政府。多数基层部门同时受两条线管。→ 第 21 章
- 属地管理 — 按行政区域把管理职责交给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则;实践中责任下沉常快于权限和资源下沉。→ 第 21 章
- 垂直管理 — 人事和经费由上级业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归当地政府的体制,如海关、外汇管理系统;好处是抗地方干扰,代价是协同变难。→ 第 21 章
- 双重领导 — 一个机构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体制,通常规定以一方为主。判断谁说了算,先看人事任免权在哪边。→ 第 21 章
- 业务指导 — 上级部门对下级同类部门的专业性指导关系。它能定标准、给口径、下考核,但不掌握人事任免,强度弱于领导关系。→ 第 21 章
- 中管干部 — 由党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由党中央决定,包括省部级正副职以及部分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的负责人。→ 第 15 章
- 省管干部 — 由省委管理的干部,通常包括地级市党政正副职、省直部门正职等。→ 第 15 章
- 市管干部 — 由市委管理的干部,通常包括县(市、区)党政正副职和市直部门正职。→ 第 15 章
- 备案管理 — 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管理的部分干部实行任免备案或事前沟通的制度。→ 第 15 章
- 省直管县 — 由省直接对接县、绕开地级市的安排。财政上的直管较为普遍,行政上的全面直管只在部分地方试行。→ 第 20 章
- 上下对口 — 上级设什么机构、下级也设对应机构的惯性。→ 第 21 章
- 层层加码 — 政策指标每经过一级就被上调一点,到基层变得难以完成;根源是下级留余量、上级压任务。→ 第 25 章
- 选择性执行 — 任务冲突、资源有限时,基层优先执行考核硬、追责重的那几项,其余先放着,这是激励结构的产物。→ 第 25 章
- 运动式治理 — 用集中动员、专项整治的方式在短期内解决某类问题;见效快,但难以自动转成常态机制。→ 第 25 章
6. 人事制度
- 党管干部 — 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由党组织负责的原则,组织部门因此处在人事流的中枢。→ 第 15 章
- 干部管理权限 — 哪一级党委管哪些岗位的制度安排,基本规则是「下管一级」。→ 第 15 章
- 动议 — 任命程序的第一步:由组织部门会同党委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和岗位方案;这一步不公开,却往往最关键。→ 第 27 章
- 民主推荐 — 在一定范围内以会议推荐或谈话调研推荐产生人选参考意见。按条例,结果是重要参考而非唯一依据,不能简单以票取人。→ 第 27 章
- 考察 — 组织部门派出考察组对人选作全面了解:个别谈话、查阅材料、听取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方面意见,最后形成考察材料。→ 第 27 章
- 讨论决定 — 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环节,应当对人选逐一表决。→ 第 27 章
- 任职 — 决定之后的实际到岗环节,涉及任职文件和宣布会议;政府组成人员等职务还须经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任命才算完成。→ 第 27 章
- 公示 — 拟提拔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期间可以反映问题。有反映的须核查清楚再决定。→ 第 27 章
- 试用期 — 部分提拔任职实行的试任安排,期满考核合格才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 27 章
- 任期 — 领导职务的规定届期,党委和政府领导职务按届设置,任期与实际调整频率之间常有落差。→ 第 28 章
- 连续任职限制 —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规定届数后应当交流或改任的规定。→ 第 28 章
- 破格提拔 — 突破任职年限、台阶等常规条件的提拔,须有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理由。→ 第 28 章
- 带病提拔 — 指本人存在问题却仍被提拔的情形,是选人用人监督重点防范的对象。→ 第 27 章
- 凡提四必 — 提拔前必须过的四道核查: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反映的问题线索必查。→ 第 27 章
- 双签字 / 征求意见 — 干部选任材料上由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负责的做法,配套向纪检监察等方面书面征求意见。→ 第 27 章
- 班子结构 — 一个领导班子在年龄、专业、经历、来源上的搭配要求;许多看似针对个人的安排,其实是在补结构缺口。→ 第 28 章
- 台阶 — 晋升前必须走过的岗位序列,例如没当过正科通常很难直接到副处。它把资历变成可核查的条件,也拉长了成长周期。→ 第 28 章
- 任职年限 — 提拔前在下一级职务上必须任满的年限要求,是选任条件里最刚性的门槛之一,具体年限以现行条例为准。→ 第 28 章
- 基层工作经历 — 在县级以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岗位工作的经历,是很多岗位报考和提拔的硬性条件。→ 第 26 章
- 年龄结构 — 班子里不同年龄段干部的配比要求,年龄因此常成为选任中一条很硬的分界线。→ 第 28 章
- 借调 — 下级单位人员被临时抽调到上级机关工作,人事关系和编制都不变。→ 第 29 章
- 遴选 — 上级机关面向下级机关在职公务员的公开选拔考试,是从基层进入上级机关最正式的通道之一。→ 第 29 章
- 挂职 — 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到其他地区、部门或企业担任一定职务锻炼,不改变原有人事关系。→ 第 29 章
- 交流 — 干部在地区、部门、岗位之间的调动安排,包括调任、转任和轮岗,既是培养手段,也防止关系固化。→ 第 29 章
- 任职回避 — 有夫妻、直系血亲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直接管辖的岗位任职。→ 第 27 章
- 选调生 — 各省党委组织部门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调、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群体。→ 第 26 章
- 公务员考试 — 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的制度,分中央机关的「国考」和各省的「省考」。→ 第 26 章
- 年度考核 — 对公务员每年一次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 28 章
- 站队 — 对组织内部「跟谁走」的通俗说法,反映的是信任分配和信息渠道的实际分布。本书只当作可观察的组织现象分析,不提供操作建议。→ 第 30 章
7. 财政、土地与编制
- 四本预算 — 政府预算的四个部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 33 章
- 一般公共预算 — 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机关运转的预算,是四本预算里最核心、约束也最强的一本。→ 第 33 章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依法向特定对象征收或以特定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特定用途的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主要走这本账。→ 第 33 章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分配的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 33 章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专款专用、独立编制,不能与其他预算相互调剂。→ 第 33 章
- 预算编制 — 各部门提需求、财政部门汇总平衡、反复上下衔接形成草案的过程,俗称「两上两下」。→ 第 33 章
- 预算批复 — 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各部门下达本部门预算的环节。没有批复,钱就动不了。→ 第 33 章
- 国库集中支付 — 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第 33 章
- 零基预算 — 不以上年基数为起点、每一项支出都重新论证的编制方法,近年被越来越多地方采用。→ 第 33 章
- 预算调整 — 预算执行中改变已批准预算总量或结构的行为,须依法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 33 章
- 决算 — 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编制的收支执行结果报告,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 33 章
- 分税制 — 1994 年确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按税种划分收入并配套转移支付,塑造了此后地方财政的基本处境。→ 第 32 章
- 税收返还 —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障地方既得利益设立的过渡性安排,按既定规则把部分上划中央的收入返还给地方。→ 第 32 章
- 转移支付 — 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的资金调拨,用于弥补财力缺口和引导政策方向。→ 第 32 章
- 一般性转移支付 — 不指定具体用途、由下级自行统筹安排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保基本运转和均衡区域财力。→ 第 32 章
- 专项转移支付 — 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转移支付。上级能精确引导方向,下级灵活度低。→ 第 32 章
- 地方配套 — 上级项目资金要求地方按规定比例自筹的那部分,财力弱的地方常因配不上而放弃项目。→ 第 32 章
- 税收法定 —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原则,写在立法法里。→ 第 14 章
- 土地出让收入 — 政府以出让方式让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 34 章
- 土地财政 — 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的高度依赖状态,它把地方收入和房地产周期绑在一起。→ 第 34 章
- 用地指标 — 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规模,是项目落地的硬约束之一——有钱没指标也办不成。→ 第 34 章
- 耕地占补平衡 — 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制度。补充指标可在规定范围内调剂。→ 第 34 章
- 地方政府债券 — 省级政府依法发行的债券,是地方举债的唯一合法形式,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 34 章
- 一般债券 — 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计入赤字;它与专项债券的分界线就在还款来源。→ 第 34 章
- 专项债券 — 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专项收入偿还,不计入赤字——两点都与一般债券相反。→ 第 34 章
- 隐性债务 — 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券之外,以承诺偿还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承担的债务。这类举债已被明令禁止,存量须按规定期限化解。→ 第 34 章
- 城投平台 — 地方设立、承担基础设施投融资和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它曾是隐性债务的主要载体,近年被要求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第 34 章
- 项目库 — 上级部门管理的项目储备和申报系统,进不了库就拿不到资金;所谓「跑项目」很大程度上是在跑入库。→ 第 13 章
- 行政编制 — 国家机关使用的编制,总量由中央严格控制,是最稀缺的一种编制;有行政编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务员。→ 第 35 章
- 事业编制 — 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数量远多于行政编制,内部管理方式在分类改革中不断规范。→ 第 35 章
- 参公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简称,指部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上比照公务员执行,但编制身份仍是事业编制。→ 第 35 章
- 政法专项编制 — 中央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单独核定的编制,专项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 35 章
- 编外用工 — 编制之外聘用的辅助人员,如协管、辅警、劳务派遣人员;他们承担大量一线工作,待遇与在编人员差距明显。→ 第 35 章
8. 监督、纠错与责任
- 纪委 —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负责维护党纪、监督党组织和党员、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第 36 章
- 监委 — 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依《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是国家机关而非党的机关。→ 第 36 章
- 合署办公 — 纪委和监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方式。对党员用党纪、对公职人员用监察法,依据和程序必须分开走。→ 第 36 章
- 监察对象 — 监委的监督范围,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限于党员,也不限于机关工作人员。→ 第 36 章
- 问题线索 — 反映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息来源,包括信访举报、巡视移交、审计移送、司法机关移送等;线索先分类处置,收到不等于立案。→ 第 36 章
- 初核 — 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的环节,判断是否存在需要追究的问题。它既不等于立案,也不必然进入调查程序。→ 第 36 章
- 立案 — 经批准正式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启动审查调查的决定;立案后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和适用程序都会变化。→ 第 36 章
- 留置 — 依据《监察法》采取的调查措施,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符合法定条件时使用。它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和报批按监察法规定。→ 第 36 章
- 谈话函询 — 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采取的处置方式:约谈本人说明情况,或要求书面回复,是「第一种形态」最常用的手段。→ 第 36 章
- 澄清正名 — 对经核查失实的检举控告,由组织出面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 38 章
- 党纪处分 —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的处分,由轻到重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 36 章
- 政务处分 — 监察机关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与党纪处分依据不同。→ 第 36 章
- 移送司法 — 调查认为涉嫌犯罪的,由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从这一步起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第 36 章
- 四种形态 — 监督执纪的分层处理原则:约谈函询是常态,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是大多数,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立案审查是极少数。→ 第 36 章
- 巡视 — 党委派出巡视组对下级党组织进行的政治巡视,不是业务检查。巡视组只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并按规定移交,不办案。→ 第 37 章
- 政治巡视 — 巡视的定位: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政治问题,而不是替业务部门查账、查项目。→ 第 37 章
- 回头看 — 对已经巡视过的地区和单位再次巡视,重点检查上一轮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 37 章
- 专项督察 — 上级就某一领域派出的检查,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它针对具体业务领域和法定职责,与政治巡视的定位不同。→ 第 37 章
- 审计 —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收支和资金使用进行的独立监督,重点是真实、合规和绩效,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 37 章
- 经济责任审计 — 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决策和资金管理履职情况的审计,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和任免参考。→ 第 37 章
- 离任审计 — 领导干部离开岗位前后开展的审计,用来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和责任随人一起调走。→ 第 37 章
- 问责 — 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追究责任,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依据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 37 章
- 直接责任 — 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第 37 章
- 分管领导责任 — 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范围内问题承担的领导责任;正式认定时通常表述为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 37 章
- 主要领导责任 — 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的责任,通常落在单位正职或直接主管的分管领导身上。→ 第 37 章
- 属地责任 — 按行政区域划定的兜底责任,出了事当地党委政府先担。它是属地管理原则在责任流上的落点。→ 第 37 章
- 终身问责 — 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因职务变动、岗位调整或者退休而免于追究责任。→ 第 37 章
- 三个区分开来 — 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的失误同明知故犯区分开,把尚无明确限制的试验性失误同明令禁止后我行我素区分开,把无意过失同谋私舞弊区分开。→ 第 38 章
- 容错纠错 — 在「三个区分开来」基础上建立的机制:符合条件的失误可以免责或从轻,同时要求及时纠正。→ 第 38 章
9. 运行机制与公文
- 六条流 — 本书通用的分析工具:权力流、人事流、财政与资源流、信息流、责任流、激励与利益流。拆解任何机构或事件都先追这六条线。→ 第 5 章
- 权力流 — 追问「现在谁能决定什么、谁能把一件事放上会议桌」的那条线索。→ 第 5 章
- 人事流 — 追问「为什么是这个人在负责、谁能考察和任免他」的那条线索。→ 第 5 章
- 财政与资源流 — 追问「钱、土地、编制、指标、数据从哪里来,又卡在谁手上」的那条线索。→ 第 5 章
- 信息流 — 追问「谁知道什么,什么在上行途中被压缩、延迟、修饰或者遗漏」的那条线索。→ 第 5 章
- 责任流 — 追问「成功和失败怎样归因,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如何连接」的那条线索。→ 第 5 章
- 激励与利益流 — 追问「晋升、预算、声望和风险如何改变一个人的真实行为」的那条线索。→ 第 5 章
- 议程设置 — 决定哪些事能进入会议、以什么口径进入的能力;真正的权力常常在这一步。→ 第 11 章
- 会签 — 一份文件在印发前送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程序,任何一家不同意都可能把它卡住。→ 第 19 章
- 请示 —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公文文种,应当一文一事、有明确请求事项,不得在「报告」里夹带请示。→ 第 19 章
- 批示 — 领导人在文件或材料上写下的处理意见。它不是法定公文文种,却常常直接改变一件事的优先级和资源配置。→ 第 19 章
- 圈阅 — 领导人在自己姓名上画圈,表示已阅或者同意。它的分量比批示轻,具体含义要结合文件性质和签批位置判断。→ 第 19 章
- 口径 — 对外说法和对内表述的统一标准。口径一变,同一件事的性质、责任归属和考核方式都可能跟着变。→ 第 17 章
- 留痕 — 把工作过程用文字、照片、签到和系统记录固定下来,是履职和免责的证据,过度化就成形式主义。→ 第 25 章
- 台账 — 按项目逐条登记进度和数据的工作簿册,既便于上级核查,也常成为基层的负担。→ 第 25 章
- 督办 — 由办公厅(室)或者专门机构跟踪催办交办事项的机制,包括立项、催办、销号。→ 第 19 章
- 文件链 — 同一政策从中央到省、市、县逐级转发和细化形成的链条。→ 第 25 章
- 意见 — 公文文种之一,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上行、平行、下行都可以用。→ 第 25 章
- 实施方案 — 把上级政策转化为本地可执行安排的文件,含目标、分工、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 第 25 章
- 通知 — 使用最广的公文文种,适用于发布规章、批转转发公文、传达要求和任免人员;「关于印发……的通知」是最常见的转发型格式。→ 第 25 章
- 一票否决 — 某项指标不达标就取消整体评优资格的考核安排;项目过多会让基层无所适从,近年被要求清理规范。→ 第 25 章
- 目标责任考核 — 上级把年度任务分解成指标、签订责任书、年终打分排名的管理方式。→ 第 25 章
- 指标分解 — 把总体目标逐级拆分到下级和部门的过程,也是层层加码最容易发生的地方。→ 第 25 章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机关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是外部观察这台机器最重要的合法入口。→ 第 25 章
10. 军队与外圈
- 军委主席负责制 —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主席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问题由主席决定。→ 第 41 章
- 战区 — 按战略方向划设的联合作战指挥机构,负责本方向的联合作战指挥。它与军种的分工是「战区主战、军种主建」。→ 第 41 章
- 军种 — 按作战领域划分的力量类别,负责本军种的建设、训练和保障,包括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等。→ 第 41 章
- 军委机关 — 中央军委下设的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承担全军的战略管理与保障职能。→ 第 41 章
- 军衔 — 表示军人身份等级的称号,与职务等级配套但不完全对应。它标志待遇和资历,指挥关系仍以职务为准。→ 第 41 章
- 人民武装部 — 设在县(市、区)和部分单位的军事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和国防动员,实行军队和地方双重领导。→ 第 41 章
- 国防动员 — 国家为应对战争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把人力、物力、财力从平时状态转入应急应战状态的制度安排。→ 第 41 章
- 支部建在连上 — 三湾改编确立的做法:党的基层组织设到连一级。它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在组织层面的基础。→ 第 39 章
- 国资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所监管的中央企业。→ 第 41 章
- 中央企业 — 由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多数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 41 章
-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把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分别转为行政机构、转企改制或强化公益属性。→ 第 41 章
- 群团组织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由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承担联系特定群体的桥梁职能。→ 第 41 章
查级别、机构规格和岗位的对照关系,请翻附录 A · 级别与规格总表; 想拿真实新闻练习反查权力结构,请翻附录 C · 读新闻反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