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章 · 部委:实权到底在谁手上
钱:财政部、税务总局、央行与金融监管
清河县政府常务会议开到第三个议题,产业园扩区方案讲了四十分钟,幻灯片翻到第二十七页。 县长何清正处级始终没说话。 等汇报的人合上本子,他才抬头问了三个字:「钱呢?」 会议室安静了几秒。这三个字后面挂着的,是本章要一层层拆开的整套东西—— 在治理里,财政约束是最硬的那一条约束,而且它最早生效、最晚放松。
东川省、临州市、清河县以及书中出现的人物,是本书用来演示制度接口的虚构沙盘, 不对应任何真实地区(第 0 章)。规则是真的,地名和人名是假的。
读完这一章,你会明白
- 「财政权」为什么不是一种权力,而是六种——它们分别落在谁手上,又分别受什么约束;
- 财政部门的实权到底集中在哪两个环节,以及为什么这两个环节比「有没有钱」更能决定事情的成败;
- 税务系统的垂直化和主要税种的共享化,怎样共同决定了地方政府「只能做大税基」这个行为逻辑;
-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那条张力,为什么是理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核心;
-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什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具,以及它们中间那条不能跨的制度红线在哪;
- 一笔钱从产生到花出去要经过多少道闸门,每一道分别掌握在谁手上。
1. 县长问的那一句「钱呢?」
汇报的人早有准备。他翻回幻灯片的资金测算页,报出三个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级财政配套。三条腿,听上去很稳。
何清一条一条往下问。
「上级专项——今年这个方向有没有专项?申报窗口什么时候开?我们的项目在不在上级的项目库里?」 汇报的人答:方向应该有,窗口通常在年初,项目还在准备入库。 「那就是三个『还没有』。」何清说。
「专项债——省里给我们县多少额度?什么时候下来?这个项目符不符合投向领域?收益能不能覆盖本息?」 答:额度要等省里下达,投向领域要再对照,收益测算正在做。 「也就是说,现在一分钱额度都没有。」
「本级配套——配套那部分进没进明年的部门预算?财政局审过没有?县人大批了没有?」 答:还没上会。
三条来源,三条全部附着条件。这不是汇报的人不称职,恰恰相反,他说的每一句都是实情。 问题在于:在财政这条线上,「有来源」和「有钱」是两回事,「有钱」和「能花」又是两回事。
1.1 「钱呢」这三个字,同时在问五件事
在县级常务会议上,这句问话是一种压缩表达。摊开来,它至少同时在问五个彼此独立的问题:
| 它在问什么 | 要害 | 答不上来的后果 |
|---|---|---|
| 有没有钱 | 总量问题:本级财力扣掉刚性支出后还剩多少 | 方案只能停留在「原则同意」 |
| 是哪一本预算的钱 | 性质问题: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的钱不能随意互换 | 钱看着有,却不能用在这件事上 |
| 谁有权决定给 | 权限问题:是本级能定,还是要等上级下达、要等人大批准 | 找错了门,一年白等 |
| 什么时候到 | 时序问题:资金下达的时点决定项目能不能按期开工 | 钱到了,施工季过了 |
| 花出去合不合规 | 程序问题:科目、采购、支付、绩效、审计,每一环都有留痕 | 事情办成了,人被追责 |
一个成熟的分管领导听到「钱呢」,脑子里跳出来的是这五格,而不是一个数字。 这五格分别对应本章第 2 节要拆的六项财政权。
政治上的同意不产生现金。纳入规划不等于纳入预算,拿到债券额度不等于不用偿还, 资金下达不等于钱已经花出去。财政是政治意愿和物质约束相遇的地方, 也是整台机器里最难糊弄过去的一段——因为它每一步都要留下可对账的痕迹。
本章讲什么、不讲什么。这里处理的是中央层面「钱的权力」怎样被切开、分别放在哪些机构手上。 与它紧邻的三块内容各有专章:一笔钱在一个预算年度里怎样走完全程,在 第 33 章;地方的土地财政、融资平台与债务化解,在 第 34 章;1994 年分税制改革的来龙去脉和它留下的结构,在 第 32 章。本章会频繁指向这三章,尽量不重复。
2. 「财政权」不是一种权力,而是六种
「财政部门很有权」——这句话在县级政府大楼里几乎没人反对。 但如果追问一句「有什么权」,多数回答会停在「管钱的」三个字。这个回答太粗, 粗到无法解释常见的现象:为什么财政局长在预算编制季节说话极硬, 到了要减免一笔税的时候却完全插不上手;为什么一个项目「财政同意了」还是花不出钱。
本书的做法是把「财政权」拆成六项,一项一项问「这一项在谁手上」。 拆开之后你会发现,它们分散在至少四类不同性质的主体手里。
| 财政权的六项 | 具体是什么 | 主要掌握在谁手上 | 制度约束 |
|---|---|---|---|
| ① 收入权 征税与收费 |
设立什么税、税率多高、怎么征;哪些非税收入可以收、按什么标准收 | 税种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征管由税务系统执行;非税收入由各部门按规定收取、财政统筹 | A 税收法定原则;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
| ② 预算编制权 | 把各部门报上来的需求审核、压减、平衡,汇总成预算草案 | 财政部门(政府组织编制,党委确定重大方向) | A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支出标准与定额 |
| ③ 预算审批权 | 审查并批准预算,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听取执行情况报告 |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 9 章) | A 宪法与预算法 |
| ④ 执行与支付权 | 下达预算指标、核定用款额度、国库集中支付、办理预算调剂 |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 | A 无预算不支出;超预算、超标准支出违规 |
| ⑤ 举债权 | 能不能借、借多少、以什么方式借、借来的钱能用在哪 | 债务限额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国务院下达;省级限额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A 预算法:除法定方式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第 34 章) |
| ⑥ 监督与审计权 | 查钱有没有按批准的用途和程序花掉,有没有效果 | 审计机关、人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第 37 章) | A 审计法;预算法关于预算监督的规定 |
表 14.1:六项财政权及其归属。注意第三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同时掌握全部六项。 这不是效率上的疏忽,而是制度上的刻意分割。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这一句常被读得太快。它说的是:批准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不在财政部门。 预算法进一步区分了「审查」和「批准」两个动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批准的是中央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两个动词的差别,决定了一份预算报告在会场上会被怎样对待 (第 9 章、第 33 章)。A
2.1 为什么必须拆成六项
拆开之后,「财政部门很有权」这个印象立刻显出它只对了一部分。 财政部门牢牢掌握的是②预算编制和④执行与支付这两项; ①受法律约束,③在人大,⑤有硬性限额,⑥有外部监督。 下面这张示意图把六项在日常运行中的实际强弱标出来——注意,这里比较的是 财政部门在每一项里的话语权,不是这一项本身的重要性。
把六项分开看,「财政部门很有权」这个印象就有了准确的边界: 它掌握②和④,而①受法律约束、③在人大、⑤有严格限额、⑥有外部监督。
真正的实权集中在编制和执行这两个环节,原因很朴素—— 它们决定的不是「有没有钱」这个总量问题,而是 「谁,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名义,拿到多少」这个分配问题。 总量由经济和体制决定,财政部门改变不了;分配和时序由它经手,而绝大多数具体的事, 成败恰恰取决于分配和时序。B
3. 财政部:编制与执行的中枢
财政部门在部门关系中的位置很特别:它不分管任何一项具体业务,却对所有业务部门都有约束力。 这种影响力不来自级别——财政厅和其他厅是平级的——而来自四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权力。 下面逐条讲透。
3.1 测算权:「钱不够」是最有力的退回理由
任何一项政策方案,只要涉及支出,就要经过财政测算。 提高一项补助标准要测算,新增一个机构要测算,一项承诺覆盖多少人也要测算。 测算不是简单的加减:口径怎么定、覆盖面按什么算、未来三年的增长怎么估, 每一个假设都会把结论推向不同方向。
于是出现了一个在文件流转中反复上演的场面:一份方案在业务部门那里论证得非常充分, 到了财政会签环节,回来一句「财力难以承受,建议分步实施」。 这句话在程序上完全正当,在效果上等同于把方案推迟一年。 它之所以有力,是因为反驳它需要拿出另一套测算,而另一套测算通常也要财政认可 (第 11 章)。B
3.2 科目与口径:钱必须有个名分才能出门
这是外行最容易忽略、内行最头疼的一环。财政资金不是一堆可以随手取用的现金, 每一笔支出都必须归入具体的预算科目——按功能分类说明「这笔钱办的是哪件事」, 按经济性质分类说明「这笔钱以什么形式花出去」。科目归属由财政部门确定。
科目为什么是权力?因为同一件事往往可以放进不同科目,而不同科目的额度、审批链条和监管要求都不一样。 一笔款项被归入哪个科目,直接决定它能不能在这个年度内动用、需要谁签字、事后按什么口径检查。 清河县那个产业园项目里,「县级配套」在汇报时是一个数字,在执行时却要拆回不同的法律身份: 涉及公共安全和监测能力的部分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涉及园区基础设施的部分按规定从政府性基金预算等渠道统筹。 汇报可以合并,执行必须拆开。B
3.3 时序控制:资金下达的时点决定项目的生死
这一条对基层的杀伤力最大,却最少被写进文件。 同一笔钱,在第一季度下达和在第四季度下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资源。 北方的工程有施工季,教育类项目有学年,农业类项目有农时。 资金晚到几个月,项目可能整体推迟一年;而年底突击花钱又会被作为问题通报。 近年反复强调「加快预算下达进度」「提高资金下达时效」,针对的正是这个结构性矛盾。 AB
3.4 分配规则的设计权:规则本身就是权力
专项资金怎么分,大体有几种方式: 因素法按人口、面积、财力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测算分配; 竞争性分配由地方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项目法按具体项目逐个安排。
三种方式看上去都是技术问题,实际上分配结果高度取决于选哪些因素、每个因素给多大权重。 把「人口」权重调高,人口大县受益;把「财力困难程度」权重调高,穷县受益; 把「项目前期成熟度」权重调高,那些有能力做前期工作的县受益。 规则一旦公布,执行就变得机械而透明;但规则怎么设计,是在公布之前完成的。 这是财政与主管部门之间真正需要协商的地方。B
3.5 部门预算:为什么财政对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
把上面四条串起来的,是部门预算制度。 每个部门的钱不是从一个共同的池子里随取随用,而是来自本部门的预算——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一项一项编,一项一项审。 而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再纳入政府预算草案。
这个制度安排的含义是:任何一个部门想做任何一件要花钱的新事,都必须经过财政这道口子。 组织部门管人事、发改部门管项目、编制部门管机构和编制,但这三家想做事同样要过财政。 财政部门的跨部门影响力就是这么来的——它不是因为地位高, 而是因为它站在所有部门的必经之路上(第 21 章)。 B
很多人把政府财政想象成一个大账户,只要余额是正的,就可以按领导意图调用。 实际上恰恰相反。预算法定——支出要按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科目专用——每一笔钱有指定用途,跨科目动用要走调剂或调整程序; 超预算支出违规——未列入预算的支出,不得支出。 四本预算之间调入调出也必须有制度依据和预算程序,不能因为「政府总体上有钱」就随意腾挪。 A
近年这条纪律还在收紧。「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被反复强调, 零基预算改革要求打破基数、每一笔重新论证, 「无预算不支出、超预算不支出」成为硬约束。 所以在真实的政府运行里,更常见的困境不是「钱被乱花」, 而是「钱在账上,但这件事没有对应的预算安排,于是办不了」。 这两种困境的治理含义完全不同。AB
3.6 同样一句「没钱」,杀伤力差别很大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约束力并不均匀。同样是「财力紧张,暂不安排」这句话, 用在不同事项上的实际效果差得很远。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财政局长 在有些事上说一不二,在另一些事上只能陪着想办法。
预算指标下达——上级或本级财政把一笔钱在账面上分配到某个部门、某个项目。
这时候钱还没动,只是有了名分。
用款额度核定——财政按进度给这个项目开出可以支用的额度。有指标不等于有额度。
国库集中支付——按合同和实际进度,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付给收款人。
新闻里说「争取到上级资金若干」,通常指的是第一件事。 从第一件到第三件,中间还隔着采购、合同、验收、进度确认。 资金「下达」不等于钱已经花出去,支付率也不等于工程产生了效果。 这就是为什么第 33 章要用一整章跟着一笔钱走完一个年度。 B
4. 税务系统:征上来的那一部分
- 规格
- 正部级 · 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第 12 章)
- 核心职责方向
- 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税收征管制度与征管信息化等(以现行公开的职能配置规定为准)
- 体制特点
- 2018 年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合并后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以公开信息为准)
- 不管什么
- 不决定设立哪些税、税率多高(由法律规定);不决定税收怎么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不安排财政支出
- 对应地方
- 省税务局 正厅级 → 市税务局 正处级 → 县税务局 正科级(通常规格,个别地方另有安排)
4.1 国税地税合并:今天税务系统为什么这么「条」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个县里有两套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 分别负责不同税种的征收,分别有自己的办公楼、人员和考核。 企业办事要跑两家,基层干部要应付两套报表。
2018 年的改革把这两套并成了一套: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合并后的税务机构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A
这句制度表述里,「以税务总局为主」六个字是理解今天税务系统行为方式的钥匙。 在第 21 章要展开的「条块关系」里, 一个部门到底听谁的,取决于三样东西:干部管理权限在谁手上、经费从哪里来、业务考核谁在打分。 税务系统在这三样上都明显偏向「条」——干部管理以税务总局为主, 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业务标准和考核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结果是一种在其他部门不多见的状态:县税务局长和县长坐在同一间会议室里, 但县长对他的影响,和对县里其他局长的影响,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这不是谁强势谁弱势的问题,而是制度设计的直接产物—— 把税收征管从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压力中拉开一定距离,本身就是这次改革要达到的效果之一。 B
4.2 税收法定:行政部门不能自己给自己设一笔收入
这是财政领域最容易被低估的一条原则。它的含义非常直白: 税不是政府想收就能收的,设立什么税、税率多高、怎么征,属于法律事项。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这一条把三件事锁死在法律层面:设不设这个税、税率是多少、怎么征。 近年来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就是把过去以行政法规形式存在的税收条例 逐步上升为法律。它的直接后果是:任何层级的行政部门,都不能自行开征一个新税种, 也不能自行调整法定税率。A 条文序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这条原则划出了一条常被误解的边界。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谈条件」, 能谈的绝不包括「给你降税率」——税率不在任何地方政府的权限之内。 与税收并列的另一块收入是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 非税收入同样有严格的设立和标准管理制度,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收上来的钱先进国库或财政专户,再由财政统筹安排, 执法部门不能直接从自己收的罚款中受益。这项制度设计的目的, 正是切断「执法—创收」之间的激励链条。A
4.3 主要税种的归属结构
一笔税在本地征收,不等于全部留在本地。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一套收入划分制度, 把税种分成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三类。 下面这张表只讲结构,不讲比例——具体分享办法属于会随改革调整的事项。
| 税种(举例) | 归属结构 | 说明 |
|---|---|---|
| 增值税 | 中央与地方共享 | 规模最大的税种之一,覆盖面极广,因此它的分享安排对地方财力影响最直接 |
| 企业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享 | 部分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按规定另有安排 |
| 个人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享 | —— |
| 消费税 | 目前主要归中央 | 改革方向已提出「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进展以公开发布的方案为准 |
| 关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 | 中央 | 关税与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 地方 | 与土地和不动产高度相关的一组,是理解地方财政结构的关键(第 34 章) |
| 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 地方 | —— |
| 资源税 | 多数归地方,海洋石油天然气等特定部分归中央 | 资源型地区的重要税源 |
| 印花税 |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 同一个税名下的两种归属,是典型的「不能看名字下结论」 |
表 14.2:主要税种的归属结构示意。本表只给结构,不给任何分享比例。 具体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现行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规定为准,并会随改革调整; 分税制的历史演变和分成安排的来龙去脉,见第 32 章。 A
4.4 关键洞察:地方能影响的是税基,不是税率和分成
把 4.1 到 4.3 三件事叠在一起,就得到理解地方政府行为最有解释力的一条结论。
税务系统垂直化了——地方政府很难在征管环节施加影响; 主要税种共享化了——本地征上来的大税,相当部分要按制度上解和分享; 税率和税种又是法定的——地方连讨价还价的对象都不存在。 三条约束合起来,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这一端能动用的杠杆只剩下一根: 做大税基。
于是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园区建设、企业规模扩张,这些看起来属于经济工作的事, 在财政逻辑里全都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说法:增加本地的应税经济活动。 这条逻辑不需要任何人下文件要求,它是制度结构自动生成的行为激励。 它同时也解释了一个副产品——为什么地方对「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和「只有社会效益的项目」 天然有不同的热情。B 这一点会在第 32 章和第 34 章被反复用到。
「谈优惠」在民间叙述里几乎是招商的同义词。制度上完全不是这样。 税率法定,地方无权变动;地方能做的税收优惠,只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那些普惠性政策,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特定安排。A
超出这个范围的做法——比如以财政奖励、补贴等名义变相返还税款, 或者对特定企业给予没有依据的减免——属于被明令禁止和反复清理的行为。 近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 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优惠政策。 审计、财政监督和专项整治长期把这类问题作为重点。A
后果是多重的。对地方:被要求清理并追缴,已经形成的支出成为财政窟窿; 对企业:优惠预期落空,投资测算全盘失效;对区域:引发「比谁给得多」的逐底竞争, 最终没有一方获益。本书只作机制与后果说明, 不提供任何具体做法——这类行为在本书里始终作为被制度禁止、被查处的对象出现 (第 37 章)。
5. 转移支付:中央怎么把钱给地方
有了第 4 节的结构,一个问题就变得尖锐: 如果主要税种共享、地方自主财力有限,那么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的县, 凭什么还能按时发工资、办义务教育、维持基本医疗?
答案是转移支付——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转移财力的制度安排。 它是整个财政体系里最容易被误解、也最能说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块。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同一条里还有两句同样重要的话: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以及——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这两句都会在下面被用到。A
5.1 三种类型:钱的自由度完全不同
| 类型 | 指不指定用途 | 典型代表 | 地方拿到手之后 | 谁更偏好它 |
|---|---|---|---|---|
| 一般性转移支付 | 不指定具体用途 | 均衡性转移支付——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 | 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按本地的轻重缓急排序;仍受预算程序和公共用途约束 | 地方:能补财力缺口,可以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 |
| 专项转移支付 | 指定用途 | 某个方向的专项资金,如水利、农田、教育设施等 | 「钱随事走」,只能用在指定方向;通常伴随申报、评审、绩效目标和考核 | 主管部门:能确保政策意图落地,也维持了本条线对地方的影响力 |
|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 介于两者之间 |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教育、医疗、社保等事项 | 对应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按规定标准和分担办法使用 | 它回答的是另一个问题:这件事该由谁决策、谁出钱、谁负最终责任 |
表 14.3:三类转移支付。分类口径会随财政改革调整,以现行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公开的预算文件为准。 A
- 不指定具体项目,地方在预算中统筹使用
- 核心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按客观因素测算,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
- 可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这类刚性支出
- 地方自主空间大,上级对具体用途的可见度低
- 不需要跑项目、不需要配套,拿到就是净增财力
- 弱点:上级难以保证某项具体政策一定被执行
- 指定用途和投向领域,不得挪作他用
- 通常要申报、入库、评审,资金跟着项目走
- 带绩效目标、进度要求和事后评价
- 地方自主空间小,上级对结果的可见度高
- 常常需要地方投入配套或后续运维
- 弱点:碎片化,多头下达,基层要建多套账
5.2 关键洞察一:这条张力是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核心
把上面这张对照表读第二遍,会看到一个稳定的结构性张力: 地方偏好一般性,部门偏好专项。
地方的理由很实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可以自己排序的财力,能补上最要命的缺口; 专项则是「钱带着任务来」,而任务未必是本地此刻最紧迫的事。 部门的理由也同样实在:如果所有钱都变成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个主管部门就失去了确保本条线政策落地的抓手—— 它下发的文件将不再附带资源,只剩下要求。
所以专项资金对主管部门的意义,从来不只是「把钱给出去」。 它同时是这条线对地方保持影响力的制度装置: 掌握一笔专项资金的分配,意味着这条线在地方的会议桌上有位置。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清理整合专项」这件事推进起来始终有阻力—— 它触碰的不是钱,是条线的影响力(第 21 章)。 B
5.3 关键洞察二:争取到专项,有时反而加重负担
这是外界最难理解的一条。新闻里「成功争取上级资金若干」通常被当作纯粹的好消息, 但在县级财政的账本上,它经常是一笔需要先垫钱的收入。
机制是这样的:许多专项项目要求地方投入配套,或者虽然不要求配套, 但项目建成后的运维、人员、后续更新必须由地方长期承担。 于是出现了一句在基层流传很广的话——「拿钱就要垫钱」。 对财力宽裕的地方,这是杠杆;对财力紧张的地方,这可能是压垮预算的最后一根稻草: 建得起,用不起。B
需要说清楚的是,制度对这个问题有明确回应: 预算法已经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A 但实践中,「隐性配套」仍以其他形式存在—— 比如把地方投入写进申报材料的竞争性指标里,或者项目标准定得高于上级补助所能覆盖的水平。 B
这也是「跑项目」现象的制度根源之一:当一笔资金既是收入又是负担时, 「要不要争取」就变成了一道需要精算的题,而不是一句「当然要」。
东川省财政厅 东川省水利厅
关于下达某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1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 2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现将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
预算指标下达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
一、本次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流域风险等级、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数量、上年度资金执行进度等因素。 4
二、资金用于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方向,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和偿还债务。 5
三、请于文到三十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录入
监控系统;逾期未分解的,按规定收回。 6
- 两家联合发文:财政厅出钱,水利厅管业务。专项资金几乎都是这个组合——钱和事是两条线,必须同时点头。只有财政同意而业务部门不认可的项目,进不了资金分配的盘子;反过来也一样。
- 主送到两条线:同时发给财政局和水利局。这意味着县里接文之后,责任立刻分成两半——财政管指标分解和支付,水利管项目实施和进度。哪一半出问题,另一半也走不动。
- 「预算指标下达」:注意这个词。它对应本章 3.6 讲的第一件事——钱有了名分,还不能支付。从这份文件到施工单位收到钱,中间还隔着分解、采购、合同、进度确认和国库支付。
- 「按因素法分配」:规则写在明面上,这是近年分配透明化的直接体现。但请留意第三个因素——「上年度资金执行进度」。这一条把「今年能拿多少」和「去年花得快不快」绑定在一起,是一种非常强的行为塑造:它压制拖延,也可能诱发年底突击支付。B
- 负面清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楼堂馆所、偿还债务」。这三句是专项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水岭——专项的钱带着一份「不许干什么」的清单,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没有这份清单。
- 时效条款:「三十日内分解,逾期收回」。这一条常常和基层现实冲突——资金到了,但项目前期手续没齐,分解不下去。于是产生两种应对:一种是加快前期工作,一种是先分解到勉强能用的项目上。后者正是资金绩效问题的常见起点。B
5.4 改革方向与「跑部钱进」这个旧说法
近年转移支付改革的方向相当清晰,可以概括成四句话: 清理整合专项,减少碎片化和多头下达; 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给地方更多统筹空间; 加强直达机制,让惠企利民资金更快到达最终使用者; 提高资金下达时效,把预算下达进度作为管理要求。A
与此同时,一个流行了很多年的说法需要重新校准:「跑部钱进」。 这个词描述的是一种历史现象——在资金分配规则不透明、裁量空间较大的年代, 地方投入大量精力向上级部门争取资源,一些地方甚至设立专门机构常驻。
今天这个图景已经明显变化,而变化的原因不是道德改善,是规则形态改变: 因素法把大部分分配交给可核对的客观指标; 竞争性评审引入专家和评分表; 分配结果要公开公示; 资金流向进入监控系统,审计可回溯; 违规行为有明确的追责通道(第 37 章)。 裁量空间收窄,是制度设计的结果。B
但有一句必须说清楚:规则的设计权本身,仍然是关键权力。 选哪些因素、给多少权重、投向领域怎么划、申报门槛定在哪—— 这些决定发生在规则公布之前,而它们对分配结果的影响, 比任何一次具体的沟通都大得多。 把注意力从「谁去跑了」转到「规则是谁定的、按什么定的」, 才是理解这块权力的正确姿势。
本书不提供任何争取资源的操作方法。上面这一段的全部目的, 是说明规则形态如何决定行为形态——这是本书分析问题的基本方式。
6. 央行:另一种「钱的权力」
到这里为止,本章讲的都是「政府的钱」:收上来、排进预算、批准、拨下去、花出去、被检查。 但还有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钱的权力」,它不经过预算,也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的账本—— 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 行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之一(第 12 章)。 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它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还承担宏观审慎管理等职责。A 具体职责配置以现行公开的规定为准。
6.1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种完全不同的工具
日常讨论里,「国家要不要多花点钱刺激经济」这句话经常把两种东西混成一团。 它们的主体、工具、作用方式和约束机制全都不同。
- 主体: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和执行,预算须经人大批准
- 工具:税收、财政支出、赤字规模、政府债务、转移支付
- 作用方式:直接——可以精确指向某个领域、某个地区、某类人群
- 约束:预算法定、科目专用、年度周期、程序公开
- 可见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逐项公开,能查到钱去了哪
- 见效特点:决策到落地要走完整程序,慢;但方向精确
- 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
- 工具:政策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工具
- 作用方式:间接——通过金融体系影响全社会资金的价格和数量,总体上是全局性的
- 约束:法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不经过预算程序
- 可见度:操作公告、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等,看到的是总量与价格,不是具体去向
- 见效特点:动作快;但难以指定受益对象,传导有时滞
这个区分有很强的现实用处。当一个地区遇到困难时, 「降息」和「给这个地区一笔转移支付」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回应: 前者对所有借款人一视同仁,后者可以精确落到这个地区; 前者不需要人大批准,后者必须进预算。 把两者混为一谈,几乎必然得出错误的判断。
「政府缺钱,让央行印出来就是了」——这是关于财政最常见、也最需要纠正的想象。 制度上有一条明确的红线堵住了这条路。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两个「不得」堵的是两个口子。不得透支——财政不能把央行当成可以随时取用的账户;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央行不能在发行环节直接把政府债券买下来, 那等于绕过市场为赤字融资。这条边界的意义在于: 政府的支出必须经过「收税或者向市场举债」这条要接受约束的路径, 而这条路径的两端分别站着法律(税收法定)和人大(预算与债务限额审批)。 A 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需要补一句避免误读:上面这条禁止的是「直接认购、包销」, 即在发行环节直接向财政提供资金。国债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是另一回事—— 这就引出了国债的双重身份。
6.2 国债的双重角色
国债在这本书里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身份,读财经新闻时经常被混淆:
- 对财政来说,国债是筹资工具。发多少、什么期限、用在哪,属于财政管理和预算范畴,规模受人大批准的限额约束。
- 对货币政策来说,国债是重要的操作标的和市场定价基准。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调节的是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目的在货币这一端,不在为财政筹钱这一端。
同一张券,在两套逻辑里承担两种功能。看到「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入国债」这类消息, 正确的读法是先问一句:这是在做流动性管理,还是有人在把它解读成财政融资? 制度上的边界在 6.1 那条红线,已经写得很清楚。A
6.3 外汇管理这一块
还有一块常被单独提问的职能: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部级 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承担外汇管理相关职责—— 这是第 12 章讲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这一类机构的典型例子: 它有自己的名称和职能,但在管理关系上归口在人民银行。 看到一个「国家某某局」,要先问它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还是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这两者的规格和权限来源完全不同(第 3 章)。 A
7. 金融监管:2023 年之后的格局
金融监管不直接支配财政的钱,却是本章不能跳过的一块。原因很简单: 它决定谁可以经营金融业务、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做错了要承担什么。 在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体系里,这几乎等于决定了社会资金以什么方式、按什么规矩流动。
7.1 当前架构
- 党中央
- 中央金融委员会 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 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列入党中央机构序列
-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
- 国务院
- 中国人民银行 组成部门 · 正部级 · 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直属机构 · 正部级 · 2023 年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正部级
这是2023 年机构改革调整后的架构,依据公开发布的方案整理, 后续仍可能继续调整,阅读时请以最新公开信息为准。 党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与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不是同一套逻辑, 前者管方向和统筹,后者管日常监管执行,两者的性质差别见 第 10 章、第 12 章。 A
7.2 演变的逻辑:每一次调整都在补同一类漏洞
金融监管体制在过去三十多年里调整过多次。与其背诵每个阶段的机构清单, 不如看清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
把上面五个节点连起来,会发现每一次调整回应的都是同一类问题。 分业监管的前提是「业务边界清晰」; 但金融创新的常态恰恰是把不同类别的业务组合起来—— 一项产品可能同时具有信贷、理财和保险的特征。
当一项业务跨在两类牌照的交界上,就出现两种后果: 监管空白——谁都管一点,谁都不全管; 监管套利——资金流向要求最松的那条通道,风险在监管视野外积累。 所以体制调整的方向长期是「补交界、强统筹、明确谁对最终风险负责」。 B
7.3 为什么金融监管属于「实权」范畴
实权 这个判断不是靠机构规格得出的,而是靠它手上握着的几件具体的东西:
- 准入许可——能不能设立、能不能开业。金融牌照是典型的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的分配权就是权力。
- 业务范围核准——同样持牌,能做哪些业务、做到什么规模、跨不跨区域,都需要核准。
- 处罚权——罚款、限制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等,处罚的严厉程度直接改变机构的生存条件。
- 对人事的影响——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核准,这使监管在人这条线上也有实质影响力。
这四件事合起来,构成了一种和财政完全不同的权力形态: 财政的权力是「给不给钱」,金融监管的权力是 「让不让做、做到什么程度」。A
8. 国资委:管着另一大块钱
8.1 「直属特设机构」这个特殊类别
国务院的机构分成几类: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资委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它是单独的一类——直属特设机构。
这个类别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权力来源和其他部门不一样。 一般行政部门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依据法律法规管理社会事务; 国资委行使的核心是出资人职责——它代表国家作为「股东」出现在企业面前。 这两种身份的逻辑完全不同:前者是「管别人的事」,后者是「管自己的产权」。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国资委既不能被简单叫作「国企的上级主管部门」, 也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一个大股东」。A
8.2 从「管企业」到「管资本」
国有资产监管的改革方向,概括起来是从「管企业」转向「以管资本为主」。 差别在于监管的着力点:管企业倾向于介入具体经营,管资本更强调 通过股权关系、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布局和考核约束来实现出资人意图, 同时把经营自主权交还给企业。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正是这条思路下的制度安排。A
这个转向说起来清楚,做起来是长期的:出资人的边界划到哪里、 哪些事项必须报审、哪些完全由企业自主,是一条需要反复校准的线。 B
本书用六条流拆解机构(第 5 章)。多数部门在其中一两条流上强, 国资委的特殊之处是它同时站在财政资源流和人事流的交点上。
资源这一端: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规模、投资能力和收益,是「政府能调动的钱」中相当特殊的一块—— 它不在一般公共预算里,但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投资布局和承担的公共任务,与治理密切相关。 人这一端: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是一种实打实的人事权 (第 15 章、第 41 章)。 一个机构如果同时能影响一个组织的钱和它的一把手,它的实际分量就不能只按规格来估。 B
8.3 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级别问题
这是读者提问频率很高、又最需要谨慎表述的一块。可以确定地说的是这样几句:
一,中央企业的领导人员并非按同一套办法管理。 部分中央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按公开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 公开材料中常被表述为规格相当于副部级; 其余中央企业的领导人员按权限由国资委党委等管理。
二,「企业的级别」和「企业负责人的干部管理权限」是两件事。 企业是市场主体,严格说并不像行政机关那样有「机构规格」; 真正确定的是这个岗位由哪一级党组织管理 (第 3 章、第 41 章)。
三,具体哪些企业、哪些岗位属于哪一档, 以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为准,并会随改革调整。 公开材料不足以逐一确认,本书不做推定。 A
9. 六种权力的地图:谁能卡住一笔钱
现在可以回到清河县那间会议室了。何清问「钱呢」的时候, 他真正在问的,是这笔钱要经过多少道闸门、每一道分别掌握在谁手上。 把本章的内容压成一张表,就是下面这张。
| 环节 | 主体 | 能卡住什么 | 依据 |
|---|---|---|---|
| 1 收入形成 | 税务机关;依法收取非税收入的部门 | 只能依法征收:不能自行设税、不能自行减免;非税收入按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统筹 | 税收法定原则;非税收入管理与收支两条线制度 A |
| 2 预算编制 | 本级财政部门 | 排不排得进预算、排在哪个科目、给多少、按什么标准测算 |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支出标准与定额 A |
| 3 预算批准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预算草案能否获得批准;年中调整方案能否通过 | 宪法、预算法(第 9 章) A |
| 4 项目立项与入库 | 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 | 项目能否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能否进入项目储备库 | 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第 11 章) A |
| 5 专项申报与评审 | 上级主管部门 + 上级财政部门 | 是否入选、给多少、什么时候给;因素与权重怎么定 | 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分配规则 AB |
| 6 债务额度 |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总限额;国务院下达分地区限额;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省限额 | 能不能举债、举多少、投向哪些领域、有没有收益覆盖 | 预算法(第 34 章) A |
| 7 资金下达 | 上级财政部门 | 下达的时点和批次——决定项目能否赶上施工季、学年或农时 | 预算管理与下达时效要求 AB |
| 8 用款与支付 | 本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 | 有没有用款额度;支付申请能否通过审核;是否符合科目用途 |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无预算不支出 A |
| 9 采购与招标 | 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程序 | 供应商与承包方的确定、合同签订;流标、废标会直接推迟工期 |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 A |
| 10 实施与验收 | 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 进度确认、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直接决定后续拨款节奏 | 各行业管理规定 A |
| 11 监督与追责 | 审计机关、人大预算监督、财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 | 事后认定是否合规有效;可以要求整改、收回资金、追究责任 | 审计法等(第 36 章、第 37 章) A |
表 14.4:一笔钱的卡点地图。十一个环节,分散在至少七类不同主体手上。 任何一个环节不通,这笔钱就停在原地——而且停下的原因往往完全合规。
按上面这条链子,依次问四句话就够了: 第一,这是哪一步?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有指标」,也就是第三格, 后面还有三格没走。 第二,要不要配套?如果需要地方投入或长期运维, 这笔收入同时也是一笔支出承诺。 第三,什么时候到?下达时点决定它能不能变成今年的工程。 第四,建成之后谁付运维?「建得起、用不起」是最常见的隐性成本。
四句问完,一条听起来纯粹是好消息的新闻,会呈现出它真实的形状。 B
这张表也解释了一个贯穿本书的判断: 「有钱」和「能花钱」在治理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
「有钱」是一个总量问题,答案写在报表上; 「能花钱」是一个权限、程序和时序的问题,答案分散在十一个环节、七类主体手上。 一个地方财政宽裕却办不成事,和一个地方财政紧张却把关键工程做成了, 这两种情况都真实存在,而且都能用这张表解释。
回到本章开头。何清那三个字之所以有分量,不是因为他在质疑下属, 而是因为他知道:方案在会议室里获得同意,只是走完了这十一格里的零格。 第 33 章会带着一笔钱,把这十一格从头走到尾, 看它在每一格分别停留多久、被谁改动、以什么形式最终落地。
小结
- 「财政权」不是一种权力,而是六种:收入权、预算编制权、预算审批权、执行与支付权、举债权、监督与审计权。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同时掌握全部六项。
- 财政部门真正的实权集中在②编制和④执行两项。它们决定的不是「有没有钱」,而是「谁在什么时候拿到多少」——绝大多数具体的事,成败恰恰取决于后者。它的跨部门影响力则来自部门预算制度:任何部门想做任何要花钱的新事,都必须经过这道口子;再加上测算权、科目与口径、时序控制、分配规则设计这四条,构成它的实际权力来源。
- 「财政有钱」不等于「政府能随便花」:预算法定、科目专用、无预算不支出;四本预算之间的调入调出必须有制度依据和预算程序。
- 税务系统的垂直化加上主要税种的共享化,再加上税收法定,把地方在收入端的杠杆压缩到只剩一根:做大税基。这是理解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
- 一般性转移支付给的是财力,专项转移支付给的是任务加钱。地方偏好前者,主管部门偏好后者——因为专项是条线保持影响力的制度装置。
-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具:一个直接、可指定对象、须经人大批准;一个间接、全局性、不经过预算。而且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 2023 年调整后的金融监管架构由中央金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构成,后续仍可能继续调整;历次调整的动因都是监管空白与监管套利。国资委则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行使的是出资人职责而非一般行政管理权,同时站在钱和人两条线的交点上。
- 一笔钱从产生到花出去要经过十一个环节、至少七类主体。「有钱」和「能花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
动手与思考
问题 1:有人说「财政局是县里最有权的部门,钱都在它手上」。这句话对在哪、错在哪?
对的部分:财政部门确实掌握六项财政权中最要害的两项——预算编制和执行与支付。 加上部门预算制度,它站在所有部门做新事的必经之路上,这种约束力是真实的。
错的部分有三层。第一,钱并不「在」它手上——收入端由税收法定和税务征管决定, 财政部门无权设税、无权减免。第二,它不能批准预算,批准权在人民代表大会; 预算调整同样要走法定程序。第三,它的裁量空间高度不均匀: 对保工资、保基本民生、债务还本付息这类刚性支出,它几乎没有说不的余地; 裁量集中在增量部分。所以准确的说法是: 财政部门在「谁在什么时候拿到多少」上很硬, 在「一共有多少」和「准不准」上并不硬。
问题 2:一个县成功申请到一笔专项资金。为什么财政局长可能并不像宣传口那样高兴?
因为在县级财政的账本上,一笔专项资金往往同时带来三样东西:一笔收入、一份用途限制、一串支出承诺。
用途限制:专项的钱只能用在指定方向,不能用来补最要命的财力缺口, 也通常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 支出承诺:许多项目需要地方投入,或者建成后的运维、人员和更新由地方长期承担—— 这就是基层说的「拿钱就要垫钱」「建得起、用不起」。 制度上,预算法已明确规定上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承担配套资金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但「隐性配套」仍以其他形式存在。 时效压力:资金下达常附带分解时限,逾期收回; 而项目前期手续未必跟得上。
所以对财政局长来说,「要不要争取」是一道需要精算的题: 这个项目是不是本县真正需要的、后续运维负担多大、会不会挤占刚性支出。 这正是第 34 章要展开的地方财政压力的一个来源。
问题 3:「经济不好,让央行多印点钱给政府花」——这句话在制度上错在哪几处?
至少错在三处,而且是三种不同性质的错。
第一,混淆了两种工具。财政政策的主体是政府,工具是税收、支出、赤字和债务, 作用直接且可以指定对象,但必须经人大批准; 货币政策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工具是政策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 作用间接且是全局性的,不经过预算程序。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越过了一条明确的法律边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这条边界的作用是:政府支出必须走「依法征税或者向市场举债」这条要接受约束的路, 而这条路两端站着法律和人大。
第三,绕开了预算审批。即使抛开前两点, 政府支出的规模和用途仍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举债还要在批准的限额之内。 「印钱给政府花」等于同时绕过法律、绕过人大、绕过预算三道装置。
问题 4:为什么地方政府在招商时热衷于谈土地、谈基础设施、谈产业配套,却几乎不谈税率?
因为税率根本不在地方政府的权限之内。设立什么税、税率多高、怎么征, 属于法律事项——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 加上 2018 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务系统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地方在征管环节的影响力也明显收窄。
于是地方能动的杠杆只剩下做大税基:引进更多、更大、税源更稳的经济活动。 土地、基础设施、产业配套、人才政策、办事效率,都是围绕这一根杠杆展开的。
需要补一句边界:超出法定范围的做法——比如以财政奖励、补贴名义变相返还税款, 或对特定企业给予没有依据的减免——属于被明令禁止和反复清理的行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此有明确要求。后果是地方被要求清理追缴、 企业投资测算落空、区域间形成逐底竞争,没有一方获益。
问题 5:新闻说「某县争取到上级资金若干,用于水库除险加固」。用本章的工具,你应该继续追问哪几件事?
按表 14.4 那条十一格的链子往下问:
这是第几格?「争取到」通常只到第三格「有指标」——
钱有了名分,还要经过用款额度核定、采购招标、进度确认、国库支付才会真正花出去。
「资金下达」不等于钱已经花出,支付率也不等于工程产生了效果。
是哪一类资金?专项还是一般性,决定了它能不能挪作他用、要不要按绩效目标考核。
要不要配套、谁出?如果需要县级投入,这笔「收入」同时是一笔支出承诺。
什么时候下达?年初和年末下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资源,施工季不等人。
建成后谁运维?只安排建设资金、不安排长期运维,就会形成「建得起、用不起」。
预算程序走了没有?县级配套部分要进部门预算,并经县人大审查批准。
六句问完,这条新闻的信息量才算被读完整。 第 33 章会把这十一格逐格走一遍。
钱这条线拆完了,但它只解释了「资源从哪来、卡在哪」。 真正让一个人在这台机器里动起来的,是另一条同样被切成好几块的权力—— 下一章处理人事权:动议、考察、任免建议、票决, 这四个动作分别在谁手上,以及为什么「谁提名」往往比「谁投票」更关键。